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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将在职期发放的股权收益通过合同约定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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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将在职期发放的股权收益通过合同约定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张三与李四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协议,张三在职期间李四公司支付了竞业限制协议中列明的股权收益,并以该股权收益作为张三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对价,张三认为李四公司于在职期间的所有收益应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说法能否得到支持?【情景案例】2009年4月1日张三在李四公司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李四公司的报酬体系中的200元/月为张三离职后承担不竞争义务的补偿费”“张三违反不竞争的约定,除张三与新聘用单位解除非法劳动关系,尚须向李四公司支付拾万元违约金”。

2012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张三特作出本保密与不竞争承诺,作为李四公司的母公司授予张三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对价……“一、权利和义务(一)张三承诺1、未经李四公司书面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参与经营与李四公司或李四公司关联公司构成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2、离职后两年内张三不得与同李四公司或李四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咨询顾问、股东、合伙人等关系;3、离职后两年内都不得自办与李四公司或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李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服务的生产、经营……(二)李四公司承诺:由李四母公司将于张三任职期间向张三发放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若干作为张三承诺保密与不竞争的对价。“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约定:(1)张三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行使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则李四公司有权向张三追索所有任职期间行使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若行使股票期权所生之收益数额难以确定的,以李四公司对张三的违约行为初次采取法律行动当日的股票市值与授权基础价格之差价计算;限制性股票以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计算……”与前述《协议书》相对应,张三和李四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限制性股票数、登记日、解禁日、过户方式等。解禁并过户至张三股票账户内的李四公司母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220股,抵扣税款的股票数合计3,388股,实际过户至张三名下合计15,832股。

2014年5月28日张三与李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6月1日张三入职王五公司。王五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6日,张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张三离职后两年内王五一公司、王五二公司、王五三成立。王五公司为三家公司的股东,张三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上述四家公司经营范围都包括“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互联网技术、通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李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张三投资的王五二公司曾与李四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有游戏合作协议。

2017年5月27日,李四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三依据《协议书》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以李四公司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李四公司对此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三应支付李四公司违约金,张三认为李四公司支付的股票权益是其在职期间发放的,性质应为工资薪金所得,非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李四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部分违约金诉求。【案例评析】用人单位于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股权收益性质也可以是竞业限制补偿金,虽然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一般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对劳动者离职后,为补偿劳动者履行不竞业义务导致对自主择业带来限制,可能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从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发放一定的补偿,因而离职后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法律并未排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合意自主决定发放方式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即协议签订后,张三就负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不竞业义务,李四公司在签订协议书后即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符合约定,该经济补偿虽于在职期间支付但并不影响其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风险提示】虽然保护商业秘密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三是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相对于前两者竞业限制制度属于一种事前预防,对用人单位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就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择业权就会受到限制,当劳动者的择业权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又不能及时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基于生存的需求违反竞业限制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结合本案及以上分析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任职期间内就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应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不仅提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基数,还可能导致劳动者以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并明确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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